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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韩自贸区谈判于2012年5月启动,是中国对外商谈的覆盖领域最广、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区。在开放水平方面,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“税目90%、贸易额85%”。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、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,包含了电子商务、竞争政策、政府采购、环境等“21世纪经贸议题”。
2015年11月30日,韩国国会经讨论,批准《中韩自贸协定》,12月20日正式生效。
中国-韩国自贸协定将于2015年12月20日实施第一步降税,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二步降税。
根据中韩协定关税减让方案,以2012年数据为基准,中方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最终将达到税目数的91%、进口额的85%,韩方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最终将达到税目数的92%、进口额的91%。2016年1月1日,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20%,主要包括部分电子产品、化工产品、矿产品等;韩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50%,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、钢铁制品、化工产品等。
中国-韩国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规范
中国—韩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(以下简称中韩证书) 共有14栏,各栏填制要求如下: 原产地证书号: 标题栏(右上角),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证书号。编号规则如下:K+年份代码(2位)+申请单位备案号(9位)+流水号(4位)。 例如:证书号K173800000050045是备案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17年办理的第45票中韩证书。 注意:更改证、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,但改变流水号。 第1栏:出口商的名称、地址、国家 例如: GUANGZHOU FU DE LU TRADING CO.,LTD ROOM 199,JICHANGLU 111,BAIYUN DISTRICT,GUANGZHOU GUANGDONG CHINA
注意: 1. 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,应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、地址、国家等。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,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。 2.注册在台湾、香港、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。 第2栏:生产商的名称,地址,国家 例如: J & D XXX APPLIANCE MANUFACTORY 22 XXX ROAD,NINGBO CHINA 注意: 1.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,其他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(包括国家)也须一一列明。 2.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时,可以填写“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“(AVAILABLE UPON REQUEST)”。 3.如果生产商和出口人相同,应填写“同上(SAME)”。 4.如果不知道生产商,可填写“不知道(UNKNOWN)”。 第3栏:收货人的名称,地址,国家 例如: XXX ELECTRONICS CO., LTD, 112, XXX-ROAD, YEONGTONG-GU XXX SUWON KOREA 注意: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,应填写韩国最终收货人名称、地址、国家。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需填写中间商名称的,可在最终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“VIA”或“O/B”,然后填写中间商名称。 第4栏:运输方式及路线(已知) 例如: 离港日期(Departure Date): 28 JAN, 2017 运输工具号(Vessel/Flight/Train/Vehicle No.):KMCT ULSA V. 406S 装运口岸(Port of loading):NINGBO, CHINA 卸货口岸(Port of discharge): BUSAN, KOREA 注意: 如果运输工具未知的情况下,允许仅填写BY SEA, BY TRUCK或BY RAILWAY。 第5栏:备注 例如: L/C:2846905067640465 注意: 1. 如有要求,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、信用证编号等。 2. 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,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及国家。 3.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,则应注明“补发”(ISSUED RETROACTIVELY)字样; 4.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,则应注明“原产地证书正本(编号 XXX日期 XXX)经核准的真实副本” (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XXX dated XXX )字样; 第6栏: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、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,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“1”、“2”、“3”……, 以此类推,但不得超过20个。 第7栏: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: JENSON, ORDER NO.325952065 L/C E766896505 C/N 1-270 注意: 1. 此栏填写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。 2. 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,也不能出现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原产地字样(如:MADE IN MACAO, HONG KONG, TAIWAN)。 3. 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,应填写“图形或符号(I/S)”;如货物无唛头应填写“无唛头”(N/M或NO MARK);如唛头过多,可填写在第8、9、10栏的空白处。 第8栏:包装数量及种类,商品描述 例如: SIX (6)PALLETS OF SKIP HOISTS **************
或者: SHRIMPS TOTAL:SIX HUNDRED (600) CTNS ONLY
注意: 1.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,填写货物的具体包装种类(如CASE、CARTON、BAG、PACKAGE等); 2.如果无包装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“NUDE CARGO”(裸装货)、“IN BULK”(散装货)、“HANGING GARMENTS”(挂装)等; 3.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,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,不能笼统填“MACHINE”(机器)、“GARMENT”(服装)等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; 4. 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,应在最后一行下方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(***),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。 第9栏:HS编码 例如: 842810 注意:此栏填写第8栏中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。 第10栏:原产地标准 此栏为原产地证书的核心栏目,填写要求如下: 1.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,填写“WO”; 2.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,但符合原产地标准: a.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,填写“WP”; b. 满足《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》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、区域价值成分、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,填写“PSR”; c.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,填写“OP”。 第11栏: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例如: 1200KGS 注意: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“PCS”、“PAIRS”、“SETS”等。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,只有净重的,则需加注N.W.(NET WEIGHT)。 第12栏:发票号、发票日期 例如: SDAKF0522 JAN. 22,2017 注意: 1. 发票号码、日期必须与正式商业发票一致,此栏不得留空。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.、FEB.、MAR.等表示; 2. 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不知道该商业发票号及日期,应在此栏注明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号及日期。 第13栏:出口商声明 例如: GUANGZHOU,CHINA JAN. 24,2017 注意: 1. 生产国国名应填写"CHINA",进口国国名应填写“KOREA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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